一、开始治疗原则:
1)通常情况一下,癫痫一旦诊断明确就应该开始治疗,除非一些特殊情况需要和患者或监护人进行讨论并达成一致(讨论时要考虑到癫痫综合征的类型和预后,需权衡对患者的获益和风险)。
2)一般在第2次癫痫发作后就推荐使用抗癫痫药物治疗(若2次发作间隔在1年以上也可以暂时推迟药物治疗)。
3)以下情况下,抗癫痫药物治疗可以在第1次无诱因的癫痫发作后就开始治疗:
- 患者有脑功能缺陷
- 脑电图提示明确的痫样放电
- 患者或监护人认为不能再承受下一次发作的风险
- 头颅影像显示脑结构损害
二、药物使用原则:
1)尽可能根据癫痫综合征选择用药,如果癫痫综合征诊断不明确也应根据癫痫发作类型选择用药(当然如果能明确具体病因是最好的,部分会有较为针对性的治疗),同时还应考虑到患者的共患病、共用药、年龄、性别以及患者和监护人的意愿等进行个体化的治疗。(注:如能明确癫痫综合征应尽量明确,如Dravet 综合征也可以有局灶性发作,但患有该综合征的患者如果使用奥卡西平、卡马西平等一些针对局灶性发作的钠通道阻滞为主的药物反而有可能加重)
2)如果合理使用一线抗癫痫药物仍有发作,需严格评估癫痫的诊断。
3)由于不同抗癫痫药物制剂在生物利用度和药代动力学方面有差异,应推荐患者固定使用同一生产厂家的药品。
4)尽可能单药治疗。
5)如果第一种抗癫痫药物因为不良反应或者仍有发作治疗失败时,可使用另外一种药物,并加用到足剂量后,将第一种药物缓慢的减量。
6)如果第二种药物仍然无效,在开始另外一个药物前,应根据相对疗效、不良反应和药物耐受性将第一个或第二个药物缓慢撤药。
7)仅在单药治疗没有达到无发作时才推荐联合治疗。
8)如果联合治疗没有使患者获益,治疗应回到患儿原来最能接受的方案(取得疗效和不良反应耐受方面的最佳平衡)。
三、停用药物原则:
1)一般情况下,癫痫患者如果持续2年以上无发作即存在减停药的可能性,但是否减停、如何减停还需要考虑患者的癫痫类型(病因、发作类型、综合征类型)、既往治疗反应以及患者个人情况,如存在脑结构性异常或一些特殊类型的癫痫综合征(如青少年肌阵挛癫痫)应延长到3-5年无发作。
2)脑电图对减停药物有较高的参考价值,减药前须复查脑电图,多数情况下需要脑电图完全无痫样放电再减停药物,少数自限性的癫痫综合征(如伴中央颞区棘波的自限性癫痫)超过一定的患病年龄并不完全要求撤药前脑电图正常,减药过程中建议定期(一般每3-6个月)复查长程脑电图,停药前最好再次复查脑电图,如再次出现癫痫样放电需要停止减量。
3)单药治疗时减药过程应当不少于6个月,多药治疗时每种药物减停时间不应少于3个月,一次只撤停一种药物,在撤停苯二氮卓类或巴比妥类药物时可能出现撤药相关性综合征和(或)再次出现癫痫发作,撤停时间应当不少于6个月。
4)一般如果撤药过程当中再次出现癫痫发作,应当药物恢复至减药前一次的剂量。
5)停药后短期内出现癫痫复发应恢复既往药物治疗并随访,停药一年后出现有诱因的发作可以观察,注意避免诱发因素,可以暂不应用抗癫痫药物,如有每年2次以上的癫痫发作应再次评估确定治疗方案。
参考文献
- 李世绰. 临床诊疗指南, 癫痫病分册. 第2版. 北京 : 人民卫生出版社, 2015.
- NICE guideline. Epilepsies in children, young people and adults. 27 April 2022.